|
|
|
|
您的位置:首页 > 消防新闻
关于开展消防安全“零点行动”的公告
福州市公安局消防 | 时间:2011-12-13 06:49:01 | 文章来源:admin | 作者:佚名
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, 一、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。 二、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,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维护,组织开展防火检查,消除火灾隐患。 三、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,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、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。 四、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、自动灭火、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、挪用、遮挡、损坏、拆除或埋压圈占。 五、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气设备安装、电气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,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、违规使用明火照明和进行电焊、气焊操作。 六、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,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,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。 七、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超员营业或使用。 八、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;发生火灾时,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。 对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,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查处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特此公告。 二○ |
|